作为证券执法的一种独立形态,证券执法和解的独特功能主要在于解决法律属性模棱两可的证券监管难题。本文认为,在静态意义上,规定证券执法和解机制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全面规定证券执法和解机制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动态意义上,证券执法和解机制体现为一个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形成处理合意的交涉过程,包括和解申请的提起、受理、磋商、签约、公布等主要环节。本文将证券执法和解机制的主要特征归结为三点:在法律依据上奉行多样化的混合法规制;在行政过程上体现出行政主导性与双方协商性的统一;在法律效果上属于行为定性的不确定与处理结果的确定性的二者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