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

被引:158
作者
罗豪才
甘雯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行政程序法律; 平衡状态; 对等性;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相对方; 平衡论; 行政机关; 权利义务关系;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6.04.007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在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平衡论是有关行政法本质的理论体系,由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和一系列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组成。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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