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被引:18
作者
张永泉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执行前; 和解协议; 法律效力;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1.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理解为履行义务、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执行前和解协议本质上是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双方履行该义务达成的民事协议,应当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对执行前和解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当以生效裁判作为事实基础,不构成重复诉讼,也不违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前和解协议仅仅具有实体法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则同时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效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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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8 / 136+179 +179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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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 ;
万毅 .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 (03) :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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