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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拎包”案件能一律作盗窃处理吗?
被引:3
作者
:
柯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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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用数:
0
h-index:
0
柯兵
机构
:
来源
:
法学
|
1986年
/ 05期
关键词
:
盗窃罪;
侵犯财产罪;
遗忘物;
他人财物;
遗失物;
秘密窃取;
案件;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近来发生“拎包”案件多起,其情况是:顾客在店内就餐或购物,将提包放在桌椅上,刚一离开,即被人拎走,据为己有。对这种行为,究应如何处理,争论很大。现试举二例,作一探讨, 案例一,一九八五年三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和杨某到某酒家就餐。待甲、乙二名顾客吃完离席后,李、杨入座。这时,杨发现座椅上有一只黑色拎包,就把包递给李,李打开一看,见有十元人民币数叠(计一千余元),即起意占为己有。他们唯恐物主返回寻找,就匆匆拎包逃离现场。过了一会,甲、乙返回店内寻找拎包无着,即向公安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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