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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3
作者
:
易海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易海辉
杨惠宇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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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杨惠宇
机构
: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来源
: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6年
/ 01期
关键词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犯;
严格责任;
D O I
:
10.13542/j.cnki.51-1747/tn.2006.01.026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刑法的介入是必然措施。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最主要体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其实际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没有得以有效的控制,理论界对此罪也争议较大,针对立法的不完善,应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主观方面既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同时又应规定严格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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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0 / 9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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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环境刑法.[M].蒋兰香著;.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2]
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赵秉志等著;.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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