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3
作者
易海辉
杨惠宇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犯; 严格责任;
D O I
10.13542/j.cnki.51-1747/tn.2006.01.02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随着经济日益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刑法的介入是必然措施。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最主要体现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其实际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没有得以有效的控制,理论界对此罪也争议较大,针对立法的不完善,应将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为危险犯,主观方面既可以由故意和过失构成,同时又应规定严格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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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环境刑法.[M].蒋兰香著;.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2]  
环境犯罪比较研究.[M].赵秉志等著;.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