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一把手”不可公器私用违法止“谤”——评山西稷山“诽谤”案的侦检审

被引:8
作者
郭延军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地方“一把手”; 稷山“诽谤”案; 公器私用; 推进改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山西稷山“诽谤”案3名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举报而非“诽谤”,不构成犯罪。即使受害人认定3名干部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也只能自己亲自起诉,不能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将自诉案办成公诉案件,县委书记涉嫌滥用职权,公、检、法三家涉嫌违法办案。利用职权法办举报自己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该“诽谤”案传递出地方“一把手”专制集权的多项警讯。防止地方“一把手”专制集权破坏法治应推进几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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