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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把手”不可公器私用违法止“谤”——评山西稷山“诽谤”案的侦检审
被引:8
作者
:
郭延军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郭延军
机构
: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学
|
2007年
/ 06期
关键词
:
地方“一把手”;
稷山“诽谤”案;
公器私用;
推进改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山西稷山“诽谤”案3名被告的行为应定性为举报而非“诽谤”,不构成犯罪。即使受害人认定3名干部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也只能自己亲自起诉,不能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公诉。将自诉案办成公诉案件,县委书记涉嫌滥用职权,公、检、法三家涉嫌违法办案。利用职权法办举报自己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该“诽谤”案传递出地方“一把手”专制集权的多项警讯。防止地方“一把手”专制集权破坏法治应推进几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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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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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把手”应认真看待公民宪法权利——评秦中飞编发短信被拘案的起落
郭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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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大法学院
郭延军
[J].
法学,
2006,
(11)
: 3
-
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M].胡康生;李福成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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