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被引:59
作者
梁慧星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 宪法; 物权法定; 野生动物; 国有化; 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动产浮动抵押; 应收帐款; 债权让与;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7.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由其第六次审议结果看,物权法草案在如下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应废弃“物权法定原则”;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规定“国有化”措施;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规定为五十年;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不宜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之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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