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共同侵权行为初探

被引:12
作者
曹琦
机构
关键词
准共同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过错; 构成要件; 数行为; 受害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 意思联络; 损害后果;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91.03.010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准共同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或纯粹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但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上,适用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有两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几个行为人之间之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产生的。第二,行为人共同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成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几个行为人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但彼此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属于行为人共同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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