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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共同侵权行为初探
被引:12
作者
:
曹琦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曹琦
机构
: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1991年
/ 03期
关键词
:
准共同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过错;
构成要件;
数行为;
受害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
意思联络;
损害后果;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1991.03.010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准共同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或纯粹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但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上,适用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有两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几个行为人之间之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产生的。第二,行为人共同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成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几个行为人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但彼此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属于行为人共同的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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