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法哲学透视——与夫妻关系的比较

被引:8
作者
徐国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
关键词
亲子关系; 屈从; 有机家庭; 个人家庭; 不平等;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0.03.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未成年子女与妻子都曾处在屈从的地位,但经过19世纪的妇女解放运动后,妻子取得了与丈夫相对平等的地位,相反,未成年子女却未取得与父母平等的地位,原因在于他们没有行为能力,没有自己的收入。因此,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是不平等关系或屈从关系。由此推论,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错误的。不平等关系并非全然消极,它们可能是保护关系而有利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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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法哲学[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徐国栋, 2009
[4]  
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 群众出版社 , 陈苇主编, 2006
[5]  
立法理论[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英)吉米·边沁著, 2004
[6]  
THE LEGAL POSITION OF PARENTS AND CHILDREN IN ENGLISH LAW[J] . 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