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烟酒专卖及调整相关税收的探讨

被引:4
作者
贾康
吴才麟
机构
[1] 财政部科研所
关键词
税率表; 财政部; 专卖机构; 高利; 税收; 财政收入; 卷烟消费税; 烟酒;
D O I
10.19477/j.cnki.11-1077/f.2000.02.005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烟和酒,都属非生活必需品,系部分公民之嗜好物,其中相当部分可归于奢侈品之类,且人耗过量,易成肇事之源,与人体健康、环境清新、防火减灾、交通安全及社会安定等相悖;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社会人情往来、婚丧嫁娶、祭祀喜庆及家聚宴饮等活动必备的物质内容。于是,政府一般都将烟酒处理掌握为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据史藉记载,人类饮酒至少已历数千年,吸烟则始于几百年前。我国烟草专卖始于近代,时间不过300年,而酒类专卖则为时久远,至今已有两千余年,其生产领域的制造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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