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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烟酒专卖及调整相关税收的探讨
被引:4
作者
:
贾康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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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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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财政部科研所
贾康
吴才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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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财政部科研所
吴才麟
机构
:
[1]
财政部科研所
来源
:
财政研究
|
2000年
/ 02期
关键词
:
税率表;
财政部;
专卖机构;
高利;
税收;
财政收入;
卷烟消费税;
烟酒;
D O I
:
10.19477/j.cnki.11-1077/f.2000.02.005
中图分类号
: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烟和酒,都属非生活必需品,系部分公民之嗜好物,其中相当部分可归于奢侈品之类,且人耗过量,易成肇事之源,与人体健康、环境清新、防火减灾、交通安全及社会安定等相悖;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社会人情往来、婚丧嫁娶、祭祀喜庆及家聚宴饮等活动必备的物质内容。于是,政府一般都将烟酒处理掌握为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据史藉记载,人类饮酒至少已历数千年,吸烟则始于几百年前。我国烟草专卖始于近代,时间不过300年,而酒类专卖则为时久远,至今已有两千余年,其生产领域的制造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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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6 / 29+58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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