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的法定召回义务及其民事责任

被引:17
作者
陶丽琴
陈佳
机构
[1]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召回; 缺陷; 法定作为义务; 侵权责任;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9.11.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法律规则体系上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召回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选择而确立的行政管理制度,但其调整的基础关系仍是私领域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在民法上属于交易安全义务,违反该义务引起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结果责任,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有联系而又有不同。侵权责任立法中构建召回侵权责任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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