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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自治性质的重新探讨——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自治性比较
被引:18
作者
:
刘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深圳行政学院深圳
刘娅
机构
:
[1]
深圳行政学院深圳
来源
:
中国行政管理
|
2005年
/ 05期
关键词
:
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
群众自治组织;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C916 [社会工作、社会管理、社会规划];
学科分类号
:
1204 ;
摘要
:
伴随《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居民委员会是否“居民自治组织”的探讨摆在了人们的面前。解读居委会组织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比较居委会和业委会在组织产生、委员代表性、工作内容以及社会进程中的差异,可以发现居委会本质上是基层政府派出的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而非实然意义上的群众自治组织,为此重新审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审视“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建构,成为推进社区建设和居委会发展之必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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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9 / 52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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