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之探讨

被引:5
作者
刘继虎
王琛扬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的确定与否,是解决人工智能兴起的信息技术革命与人类身份认同焦虑的关键问题。现阶段,智能机器人不具备人类的生化系统、自主意识和理性,因此无法独立担责,不可赋予其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又因为智能机器人难以拥有独立的财产,亦无法像法人一样被拟制为法律主体。所以,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与"人类中心主义""智能机器工具论"的伦理共识相矛盾,应在法律上将智能机器人界定为"客体""工具"来进行准确定位和有效规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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