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律师费用转移负担规则:美国蓝本与中国借鉴

被引:7
作者
高琪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律师费用; 胜诉; 败诉; 部分胜诉;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16.06.003
中图分类号
D971.2 []; DD915.2 [];
学科分类号
0301 ; 03 ;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律师费用一般由各自负担。然而,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上述原则也出现了重要的例外。最高院在2015年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法院可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用,但并未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和方法,也没有解释为何被告不能转移其律师费用。相比之下,美国亦以各自负担律师费用为一般原则,在环境公民诉讼中又根据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例外规定了律师费用转移条款,而该领域判例法的发展对原被告采取了双重标准,更进一步考虑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和胜利方式对规则适用的影响。其司法判例和学理讨论能够为我国相关理论和实践提供宝贵的域外经验。基于比较法经验和法解释方法,以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为基础有助于鼓励和便利我国社会组织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在具体适用方面,亦采原告向被告的单向律师费用转移规则,费用转移不应适用于原告完全败诉的情况,但在胜诉和部分胜诉时均可适用。除判决外,法院还可以在出现有利于原告的调解、被告自愿纠正行为和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纠正被告行为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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