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之公民权利义务规范的特点——兼论与苏联1936年相关宪法规范的区别

被引:8
作者
涂四益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关键词
五四宪法; 斯大林宪法; 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1.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五四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采取从政治权利到公民权利再到社会性权利的排序,规定了很难兼容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迁徙权,对关系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的结社权和社会权规定得非常简略,这些都与苏联1936年宪法形成鲜明对比。五四宪法在强调阶级斗争的同时规定普泛性的平等权,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却不同时规定公民的财产权,这些规定在理论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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