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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上对“协议”的认定
被引:10
作者
:
许光耀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
许光耀
机构
:
[1]
南开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价格理论与实践
|
2013年
/ 09期
关键词
:
垄断协议;
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
D O I
:
10.19851/j.cnki.cn11-1010/f.2013.09.011
中图分类号
: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摘要
:
垄断协议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协议、决定、协同行为。而关于决定与协同行为的准确含义与认定标准,执法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存在许多歧义,需要在学理上予以澄清。决定是行业协会采取的对其成员具有约束力的行为,也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手段;协同行为的认定上,需要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只有在它们之间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或者只有在发生协调的情况下才符合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在个案中,协议、决定与协同行为的证明不必严格区分,满足其中之一的要件即构成垄断协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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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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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M].(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著;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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