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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给付义务关系可以产生后履行抗辩权
被引:3
作者
:
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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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李虎
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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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新
机构
: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学
|
2007年
/ 08期
关键词
: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
对价或牵连关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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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8 / 131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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