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民法的平等精神

被引:10
作者
赵中孚
齐斌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 调整对象; 平等原则; 具体人格权; 任意性规范; 平行原则; 个别人格权; 允许性规范; 民事立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6.03.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本文作者认为:《民法通则》的颁布使中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平等是民法调整对象的共同特征。同时也是民法的首要原则与根本信念。平等使民法具备独特的调整对象,是《民法通则》对调整对象的突破性贡献。民法中的主体平等与宪法中的平等具有不同的含义与地位,但它们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契约制度成为二者的纽带。平等原则也决定了民法独特的调整方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方式;对交易安全的完善保障;对人身权的独特保护方式;商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的体现与功能。平等原则的树立是中国民法走向未来的起点,它对中国未来民事立法和法律适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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