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被引:13
作者
杨立新
叶军
机构
[1] 山东烟台大学法律系,山东烟台大学法律系
关键词
占有人; 债权人; 债权文书; 放债人; 民法; 债权法; 债务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是债的清偿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也是债法理论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它是指债务人善意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的清偿为有效清偿,近代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在我国,除在有关行政规章就某些领域有所适用以外,《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理论界也较少有人论及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这类案件时常出现,由于偿律未有明文,又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常感束手无策。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其原理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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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论民法中的善意制度 [J].
郑立 ;
马太建 .
法学杂志, 1989, (05) :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