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被引:9
作者
黄贤宏
机构
关键词
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1999.04.007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者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先权,包括合同标的确定权、相对人选择权、监督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合同优先权必须采取法律控制,其途径主要通过程序控权:一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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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4+123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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