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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被引:9
作者
:
黄贤宏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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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黄贤宏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9年
/ 04期
关键词
:
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9.04.007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者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先权,包括合同标的确定权、相对人选择权、监督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合同优先权必须采取法律控制,其途径主要通过程序控权:一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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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0 / 54+123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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