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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授予植物品种权条件
被引:3
作者
:
林祥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林祥明
机构
:
来源
:
知识产权
|
1998年
/ 01期
关键词
:
审批机关;
品种权;
品种名称;
申请人;
特征特性;
新颖性;
植物品种;
特异性;
育种者;
无性繁殖;
无性生殖;
冬小麦;
冬麦;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新品种,除了应当是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还必需有适当的名称、商业上的新颖性以及品种本身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等条件。这就是说,在我国一项品种要取得品种权,就必须同时具备这些实质性的条件。如果缺少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获得品种权。在审查中如何判定新品种具备这五项条件以及其标准是什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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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5 / 3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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