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新罪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见

被引:140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必要性; 类型性; 明确性; 协调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事立法在增设新罪时必须贯彻必要性、类型性、明确性、协调性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关于增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相关犯罪的规定缺乏必要性;部分条文对构成要件的具体描述缺乏类型性,容易形成处罚漏洞;在许多情形下,通过修改已有法条使其具有类型性,比增设新的罪名更为合适;《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关于"英雄烈士""基因编辑的胚胎、克隆的胚胎"等规定缺乏明确性;关于高空抛物犯罪的规定导致刑法条文内部不协调,关于药品犯罪的规定导致法条之间不协调,关于催收不受法律保护债务的犯罪的规定导致刑法与民法相冲突,严重损害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建议立法机关遵循上述原则,进一步修改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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