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展权框架下失地农民的补偿

被引:19
作者
张良悦
机构
[1] 南京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
土地征用; 土地发展权; 失地农民; 收益补偿;
D O I
10.13658/j.cnki.sar.2007.06.001
中图分类号
F301 [土地经济学]; F323.89 [农村社会保障、福利事业];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1204 ; 120405 ; 120404 ;
摘要
计划体制下土地征用的"产值倍数法"补偿标准是导致失地农民补偿不足的制度性根源。这种补偿只是对农民在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收益的补偿,而未对获取这种使用权收益的资源禀赋进行补偿。在目前的农地制度下,土地是农民依托于集体土地共有制下的一种资源禀赋,是农民在家庭农业经营下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础。本文认为,在土地征用中应明晰土地发展权,并保障土地发展权收益对失地农民资源禀赋的补偿,从而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能力的转换和社会保障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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