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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会”会首的法律地位及其义务设计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陈荣文
机构
:
[1]
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福建福州
来源
: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5年
/ 05期
关键词
:
合会;
会首地位;
会首义务;
会首责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会首的法律地位首先表现为它是一份合同或一组相关联的合同的当事人,其次,会首也承担合法发起合会、接受合会合同行政管理、执行合会事务、收取、保管、交付会款、代垫会款等义务并对倒会负直接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不履行其特定义务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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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0 / 8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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