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以中日比较为视角

被引:37
作者
冯彦君
王丹丹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非全日制用工; 养老保险; 立法模式; 中日比较; 劳动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5 [劳动法];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经济法学]; 030113 [行政法学];
摘要
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比较研究中日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结构模式、计发标准、制度功能以及费用征缴方式,可以发现,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工养老保险结构与功能单一,计发分割,征缴乏力且用人单位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义务尚未被立法所确立。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应以促进非全日制用工良性发展,体现代际公平为重心。应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现实需求出发,确立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特别规则,建立强制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实现养老保险费征缴方式的税制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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