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的六大弊端

被引:45
作者
戚建刚
杨小敏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松花江水污染”; 应急机制; 弊端; 法律地位; 环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处置环境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经验表明,国家预防和处理环境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实效与环境应急机制的法制化及其科学化程度密切相关。此次“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环境应急机制诸多弊端:其整体缺乏法律依据;其部分组成要素的运作也缺乏科学性,如预警监测不准确,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存在隐瞒的情况,应急储备不充足,应急评估的失灵以及民间组织的参与不足等。这些弊端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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