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污染事故受害方如何打赢索赔官司

被引:2
作者
顾家君
机构
[1] 阜宁县环境保护局江苏阜宁
关键词
渔业污染事故; 案件; 污染损害; 水库网箱养鱼; 石梁河;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损害结果; 受害方;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02.08.003
中图分类号
X507 [环境事故及其应急措施];
学科分类号
071012 ; 0713 ; 083002 ;
摘要
2001年以来,《中国环境报》、《法制日报》等媒体相继报道了江苏省石梁河水库网箱养鱼受污染索赔560万元、河北省乐亭县滦河滩涂贝类养殖场受污染索赔1360万元、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蛙场受污染索赔48万元等大额污染损害案件的判决结果。前两个案件的受害人完全胜诉,而后一个案件的受害人则被法院驳回起诉,彻底输了官司。同样是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水致使水质恶化导致养殖物受污染死亡案件,发生在同一时期的法院判决结果为何大相径庭,排除了适用法律不同的可能性(同一时期下所执行的法律依据肯定是一致的),官司输赢的原因只能是一个,即当事人所采取的方法手段及举证充分与否直接导致了输赢结果的发生。本文试图从上述案件中总结出可供借鉴的举证索赔方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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