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 条
灌区用水者协会的水权探讨
被引:6
作者:
张庆华
[1
]
李雪梅
[2
]
李鹏
[1
]
孟夏
[1
]
机构:
[1] 山东农业大学水利土木工程学院
[2] 山东省泰安市水利与渔业局
来源:
关键词:
水权;
区域水权;
初试水权;
用水者协会水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S274 [灌溉制度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建立灌区用水者协会的水权制度,对明晰用水者协会产权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对水权、区域水权、初试水权论述的基础上,对灌区用水者协会的水权进行了探讨。用水者协会的水权是农业水权中的灌溉水权,是由其所辖灌溉工程决定的、灌区管理单位(或供水公司)移交(或转移)的灌溉水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用水者协会的水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水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其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用水者协会集体所有,协会水权经灌溉工程产权移交后产生,并具有初试水权的特性。灌区用水者协会的水权量一般用水量、水权面积表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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