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引:19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医疗服务合同; IVF; 合同法; 医疗方案; 江苏省人民医院;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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