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对人格权的积极索取与主动避让

被引:14
作者
石春玲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权; 财产权; 积极索取; 主动避让;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0.09.013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历来是充满争议和左右徘徊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人格权是内在于人且具有绝对的不可侵犯性,在与财产权冲突时优先。但并非所有人格要素都是内在于人,物质性人格权,尤其是身体权和生命权具有绝对优先性,财产权面临生命和身体冲突须主动作出自我牺牲性避让,甚至是以作为方式提供救助,而一些非物质性人格利益并不具有内在性和绝对不可侵性,财产权则可以对其实施积极索取,但在一定临界点,也必须立即停止积极索取行为,只是这种避让无须作出自我牺牲,无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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