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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实行永佃权法律制度初论
被引:7
作者
:
张全江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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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张全江
机构
:
来源
:
河北法学
|
1989年
/ 03期
关键词
:
永佃权;
继承人;
田面权;
经营权;
级差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1989.03.009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永佃权的涵义 永佃权是传统民法中物权的一个概念。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只承认所有权,不承认物权,因而永佃权就无人问津。《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种形势大为改观。《民法通则》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物权”概念,但其内容实际上承认了物权。因此,对于永佃权的研究,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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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2 / 24+32 +32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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