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情势变更原则下再交涉义务的构建

被引:3
作者
钱力
机构
[1] 四川大学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再交涉义务; 基本内容; 法律效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情形中,解决合同最终效力的前提性问题。纵向建立再交涉义务的内容体系,对于违反再交涉义务的情形,运用谱系化的分析方法,区分提出交涉方与响应方,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本文针对我国理论界对再交涉义务研究的缺乏,通过分析国外关于再交涉义务的理论,提出了我国设立再交涉义务的理论构成:在情势变更原则下,把再交涉义务作为诉讼上行使变更和解除合同请求权的前置义务,第一重效果为再交涉义务的履行,第二重效果为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损害赔偿,在违反再交涉义务时,产生第二重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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