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制理念更新

被引:26
作者
周珂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保护; 法制; 权利;
D O I
10.19758/j.cnki.issn1673-288x.2014.02.022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经历了行政主导、科技优先二个阶段,现在必须加上生态文明这个新的要素,这是环境保护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我国环境法权利机制严重不足,环境权立法已具备条件且刻不容缓。我国生态文明立法应重视政策性的"软法"的作用,通过立法后评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领域建设在法制上的全面融合。研究指出,首先应重视政策性的"软法"的作用,可通过生态文明职能机制(委员会或促进会等)颁布政策性规范,通过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并通过工青妇等团体共同推动,特别是重视发挥政协的作用;其次是制定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纲要》,并规范政府的行为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的要求,落实十八大提出的"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再次是对现行立法的后评估工作要把生态文明的要求作为评价要素,通过立法后评估推动法制上的五位一体融合效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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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生态文明建设:认识特征和实践基础及政策路径[J]. 俞海,夏光,杨小明,尚素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3(01)
[2]   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关系探讨 [J].
谢永明 ;
余立风 .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2, 37 (04) :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