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概念的法哲学思考

被引:9
作者
严存生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
人; 动物权利; 权利本质; 道德性主体; 动物保护;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4.01.006
中图分类号
D91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有必要对"动物权利"作认真思考。"权利"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而自由是具有理性能的人特有的。不仅如此,自由还具有社会性,人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产生。因为自由有一个正当性问题,它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限制,权利就是被社会认可的自由,它要求自由的使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义务。因此,权利只存在于社会中,只适用于具有道德责任感的人类。动物不具有理性思维能力,其行为不具有道德性,因而不能成为社会的主体,也就不享有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虽然每种动物都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因而有其存在的价值,应予以善待,但它们不可能享有与人一样的待遇或权利,否则,就否认了人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也会打乱自然的秩序。所以,严格说来"动物权利"这一概念是不科学的,应慎重使用,否则会导致思想混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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