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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被引:9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国人大
|
2017年
/ 01期
关键词
:
全国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
北京市;
山西省;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6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
0302 ;
030204 ;
摘要
: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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