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被引:9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 北京市; 山西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0302 ; 030204 ;
摘要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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