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性质之辨——基于案例的比较观察

被引:3
作者
骆梅英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用事业; 民营化; 生存照顾; 普遍服务;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5.01.016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引发了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公机构"还是"私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以中断供应引发的服务供应纠纷为例,通过域外案例的比较观察可得,英国法和德国法均从行为性质这一实质标准而非产权性质这一形式标准进行判断。当供应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它构成一个公法上的主体,应对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基本公用事业服务的供应提供公法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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