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责任制对国企改革价值的再发现

被引:10
作者
史际春
邓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经济责任制; 改革; 现代企业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有限公司后仍然普遍经营管理不善,实行公司制并非必然导致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鉴于国有财产的基本特征就是"产权不明晰",因此,凡国有主体暨国有财产投资经营,客观上都要求实行某种形式的责任制,以依法设置种种角色及其权义,并使之不至于普遍错位。经济责任制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形式,应当在国企包括由国有主体控制的公司治理和运作的各个环节,尽可能实行特殊责任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的经济责任制建设采取若干对策。结论是:作为公有制内在要求之经济责任制的普遍实现,是国有暨公有制得以全面实现。国有企业与市场接轨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即国企改革的根本出路之所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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