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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警示义务——严格责任抑或过失责任?——试论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法》第10条的归责原则
被引:3
作者
:
陈承堂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陈承堂
机构
:
[1]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来源
:
江淮论坛
|
2003年
/ 03期
关键词
:
售后警示义务;
严格责任;
过失责任;
D O I
:
10.16064/j.cnki.cn34-1003/g0.2003.03.015
中图分类号
:
D971.2 [];
学科分类号
:
0301 ;
摘要
:
1997年5月,争议长达四年之久的《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法》终于出台了,但孕育于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条A款规定的严格责任的框架之下的售后警示义务,其归责原则仍是严格责任,还是过失责任,则不无疑问。本文从售后警示义务出台的背景出发,并运用汉德公式将其层层剖析,得出其是以过失责任构筑其归责原则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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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4 / 78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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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M].(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著;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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