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和奸淫幼女的法规冲突——从司法看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必要

被引:4
作者
张华
机构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 两罪比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最早被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关于禁止卖淫嫖娼的决定》中,1997年《刑法》修改时被单独设置罪名。沉寂多年后,突然引起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适用问题也突显。文章以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的两罪比较,并分析法规间的冲突,通过实证案例的剖析发现,绝大多数的行为人均是以给付金钱财物为手段,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形式上的"性钱交易"的外衣,实质上的奸淫幼女行为,与保护幼女的国际公约精神相背离,呼吁尽快废除,分别将所谓嫖宿过程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仍以强奸罪论处,具有猥亵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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