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需要公众监督

被引:24
作者
傅思明
李文鹏
机构
[1] 中共中央党校
关键词
河长制; 行政; 问责制度; 环保法规; 环保法律体系; 公众监督;
D O I
10.14026/j.cnki.0253-9705.2009.09.003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河长制"的出现并不是对官本位的鼎礼膜拜,而是在现有环保法律体系下,通过对行政责任的细化,把人治性、短期性的行政举措依靠行政制度本身落实到日常行政过程中,其程序性、效率性、问责性的特点是对当前环境保护制度的有益补充。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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