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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护制度之不足与完善
被引:16
作者
:
罗丽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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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华中科技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
罗丽华
丁峰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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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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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华中科技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
丁峰
机构
:
[1]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华中科技大学讲师,,硕士研究生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02年
/ 02期
关键词
:
监护制度;
不足;
完善;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02.02.016
中图分类号
: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监护制度是传统民法的一大基本制度 ,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未区分监护与亲权、被监护对象范围过窄、监护人义务多权利少、监护期限不明确以及监护制度层次单一等不足。这与我国民法立法思想、经济体制的变革、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口老龄化的现实及立法的滞后等方面有关 ,这种情况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本文结合国外的若干规定 ,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几点思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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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6 / 48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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