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扩展与实践局限: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的路径选择——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规定的实现为视角

被引:8
作者
郭泰和
机构
[1]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公共企事业单位; 参照; 信息公开诉讼; 说明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公共企事业单位尽管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参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现实案件中法律文本的"参照"却异化为消极性"不参照"。在此背景下,不仅需要将其放置在整个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中进行理性解读,而且还需要建立可操作性的程序来实现法律规定的意图,通过权利保障与对裁量权的合理监督来实现文本的应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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