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的损失救助、补偿和赔偿研究

被引:18
作者
刘士国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突发事件; 救助; 补偿; 赔偿;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2.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除因侵权行为引起须由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外,必要时应辅以社会救助;非因侵权行为引起的,以实施社会救助为主。救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障,应以维持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为标准;补偿则是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或民事征收征用的对价,或其他合法行政行为所致损失的对价。应进一步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别制定贫困救助法和犯罪被害人救助法,建立损害赔偿基金制,对突发事件损失补偿和赔偿的特殊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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