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引:6
作者
刘颖
孙志煜
机构
[1] 暨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认证机构;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电子签名法》从单一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将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原则,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利益平衡来看,此归责原则略显僵化。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区分违约、侵权两种不同行为,电子认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引用
收藏
页码:26 / 32+151 +151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中国电子签名法原理与条文解析.[M].欧阳武[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电子商务法.[M].吴伟光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黄建初主编;刘左军等撰稿;.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4]  
电子商务认证法律问题.[M].胡静编著;.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1,
[5]  
电子商务法初论.[M].张楚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  
民商法论丛.[M].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
[7]  
法律的经济分析.[M].(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著;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