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适用解释中的两个问题

被引:7
作者
魏东
机构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半截子"罪名,其罪刑设置只有明确的上文而没有确定的下文,因而其诠释与适用比较特殊。对于"在道路上"、"机动车"、"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法律用语均应作出实质性解释。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诠释,通过观察总结刑法修正案和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做法,可以归纳出两点带有规律性的刑法解释论结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例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连续发生第二次乃至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例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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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启铭醉酒驾驶致人死伤案之我见 [J].
阮齐林 .
中国检察官, 2011, (08) :19-20
[2]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J].
高贵君 ;
韩维中 ;
王飞 .
法学杂志, 2009, 30 (12) :14-17
[3]  
并非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即构成醉酒驾车罪.[N].曹坚;.检察日报.2011,
[4]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N].洪常森;.检察日报.2011,
[5]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N].莫洪宪 ;杨文博;.检察日报.201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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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M].魏东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