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被引:12
作者
屈茂辉
机构
[1] 湖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动产; 登记; 对抗要件; 第三人; 公信力;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05.002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登记是几类重要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其主要功能在于公示动产物权的变动。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别,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一种折中主义或者说是一种混乱的立场,物权法应当将之统一为对抗要件主义。登记对抗力的本质是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完全有效成立,在对第三人的关系上亦非绝对无效,仅该受让物权的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已。对于第三人,应采限制说。我国未来的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物权编应当统一动产登记的公信力规则,即统一赋予动产登记以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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