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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法律制度再思考
被引:1
作者
:
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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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h-index:
0
周舟
机构
:
来源
:
中国卫生法制
|
1999年
/ 02期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鉴定委员会;
纠纷;
补偿费;
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D O I
:
10.19752/j.cnki.1004-6607.1999.02.006
中图分类号
: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 继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通则》后,国务院又于1987年制定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处理医疗事故这类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十多年来,《办法》在调整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毋庸讳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医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公民权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办法》自身存在的不足也日渐显露。客观上,修改《办法》的条件亦已成熟。对医疗事故处理,社会反映比较多的问题集中在三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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