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中的权威与正确性——兼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被引:37
作者
雷磊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
关键词
佐证; 权威; 正确性; 指导性案例; 应当的渊源;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2.004
中图分类号
D90-051 [法律逻辑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律论证既需要运用权威理由,也需要运用实质理由来证立法律命题。法律渊源是最重要的权威理由,它通过说明法律命题之来源的方式来证明后者的初步有效性。制定法与先例构成了法律论证之权威性框架的主要部分,制定法属于规范权威,而先例属于事实权威,它们在司法裁判中一般只需被指明。同时,法律论证的正确性宣称决定了法律论证也必须运用有效的实质理由,即对法律命题内容的正确性进行证立。这种论证既可以是法律体系内的论证,也可以是超越体系的论证。法律论证旨在于平衡权威与正确性,其中权威论证具有初步的优先性但并非不可推翻,权威性的强度与相关正确性论证的负担成正比。以此来分析,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介于规范权威与事实权威之间,它的效力是一种"准制度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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