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

被引:22
作者
常鹏翱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善意取得; 第三人; 登记错误; 物权公示原则; 动产物权; 土地登记簿; 功能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引言:问题及其分析主线(一)问题的提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善意取得"是一项比较奇妙的民法制度,即使我国民事法律至今尚未明确认可它的现实存在,但司法实务界对此并不感陌生,就我接触过的数百位民事审判法官和律师——他\她们大都有法科学生经历或者受过专门法律培训教育——而言,不知该名词及其大致含义者寥寥无几,这可能要归功于我国民法学理对其正当性的认可,从而给实务界人士提供了相应的智识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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