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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根本性缺陷与制度重构——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五)
被引:1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魏盛礼
机构
:
[1]
南昌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6年
/ 12期
关键词
:
诉讼时效期间;
构建;
民事债权;
商事债权;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12.027
中图分类号
: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短期时效期间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时效延长有悖于司法确定性原则和最长诉讼时效性质不明等诸多方面的弊端。究其原因,既有理论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解,更多是对前苏联诉讼时效制度的照搬。科学的时效期间制度应当根据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依据民事债权与商事债权相区别,一般民事债权和特种民事债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普通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取消短诉讼时效,废止时效延长制度以维护司法确定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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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5 / 151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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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民法通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 2003
[2]
法律行为·诉讼时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苏)诺维茨基(И.Б.Новицкий)著,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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